稽查实施的内容

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302发布日期:2023-01-04

稽查实施是指海关依照稽查的程序,采用各种有效的稽查方法,对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核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稽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如实提供并协助海关工作。

海关稽查人员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对计算机文件进行拷贝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如实提供并协助海关工作。

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

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开放相关系统,提供使用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②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

③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

海关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章。

④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海关稽查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⑤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

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

⑦ 查封、扣押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hscode编码小程序

小程序

hscode编码小程序

客服

在线咨询有问题请联系QQ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