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 追补

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697发布日期:2023-01-03

1►税款退还

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因误征、溢征及其他国家政策调整应予退还的税款可由海关依法退还。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本处所述退税不包含根据国家鼓励出口政策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缴纳税款内容,该部分退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机关)

1.多征税款退税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征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多征税款”一般指由于某种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海关所征收的税款大于应征税款不包括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征税差异。

2.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税

(1)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3.退关退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税。

4.短装退税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该货物发货人、承运人、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还短部分相应税款。

5.赔偿退税

因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等原因或发生上述散装货物短装以外的货物短少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上述申请退税情形,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持凭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原盖有银行印章的税款缴纳书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如合同、发票、协议、第三方商检机构证明、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2►税款追补

1.补税

(1)少征税款补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即海关对该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当征收的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海关补征。

(2)漏征税款补税

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应当征收但未征收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漏征的税款。

2. 追税

(1)少征税款追税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导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漏征税款追税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导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续激纳税款之日。

少征或漏征税款部分涉及滞纳金的应一天并征收。补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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