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手被广泛运用于建筑、机动车、机械设备等领域,有些可以视作设备零件进行归类,有些则需要依据材质进行归类,以下列举一些有关把手典型的例子,希望大家能找出其中的规律。
汽车和挖掘机用塑料把手
这一知识点在于把手的用途,同样都是塑料制的把手,用在汽车和用在挖掘机上对应的商品编码就会不一样,在税则注释第三十九章39.26中明确指出3926.3包括“家具、车厢或类似品的附件”,那么也就是说汽车用的把手是符合这个描述的,然而挖掘机不属于“车”的范畴,故挖掘机把手不能归入3926.3,则是归入3926.9。
归类依据如下:
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10 — 办公室或学校用品
20 — 衣服及衣着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30 — 家具、车厢或类似品的附件
40 — 小雕塑品及其他装饰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塑料(即本章注释一所述的材料)制品及品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它们包括:
一、用塑料片缝合或焊接而成的衣着及衣着附件(玩具除外),例如,围裙、腰带、婴儿围兜、雨衣、衣服腋下汗垫吸汗护垫等。可摘除的塑料兜帽和所属的塑料雨衣一起报验的,仍归入本品目。
二、家具、车厢或类似品的附件。
三、小雕塑品及其他装饰品。
四、挡尘片、防护袋、遮蓬、文件夹、公文套、书籍封面、读物封套及用塑料片缝合或粘合的类似防护用品。
五、镇纸、裁纸刀、吸墨水纸滚台、笔架、书签等。
六、螺丝、螺栓、垫圈及类似的通用紧固件。
七、环状、裁成一定长度并首尾相接或用紧固件连接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升降机带。
汽车用贱金属把手
通过对税则注释83.02中关于“机动车辆用的其他附件及架座”的研读,发现把手属于机动车辆的附件,而不是零件,况且在注释中已将“把手”明确列举出来,故归入83.02。
归类依据如下:
83.02 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10 — 铰链(折叶)
20 — 小脚轮
30 — 机动车辆用的其他附件及架座
— 其他附件及架座:
41 —— 建筑用
42 —— 其他,家具用
49 —— 其他
50 — 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
60 — 自动闭门器
本品目包括主要用于家具、门窗、车厢等上面的通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这些通用货品即使制成供特定用途的,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或铰链)。但本品目不包括成为物品构件关键部份的货品,例如,窗架或转椅用旋转机构。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铰链(例如,平接铰链、提升铰链、角铰链、带式铰链及丁字铰链)。
二、小脚轮,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定义。
归入本品目的小脚轮必须带有贱金属支架,但轮子可由任何材料(贵金属除外)制成。
具有充气轮胎的小脚轮,必须将轮胎充气至标准气压时再测其直径。
具有轮辐不影响小脚轮归入本品目。
不符合本品目条文或本章注释二规定的小脚轮不归入本品目(例如,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不属于第十七类所列零件或附件范围的机动车辆(例如,小客车、货车、旅行车)用附件及架座。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
四、建筑用附件及架座
汽车用中央扶手
该商品专用于汽车驾驶室内部,塑料制,为驾乘人员提供肘部支撑,扶手还可以打开存放小物品,已经具备机动车辆车身专用零件的基本特征,故建议归入:8708.2990。
木门用陶瓷把手
在税则注释69.14中可以得出结论,门窗的把手属于门、窗的附件,而不是零件,又因为该商品的材质为陶瓷制,故归入69.14。
归类依据如下:
69.14 其他陶瓷制品:
10 — 瓷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或协调制度其他各章未列名的所有陶瓷制品。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以陶瓷(一般为粗陶器,有时为普通陶器等)为基本材料制成的火炉及其他加热器;非耐火用的火砖颊板;火炉及壁炉的陶瓷零件、柴炉的陶瓷衬里,包括专门制成火炉用的陶瓷砖。但电热器具应归入品目85.16。
二、非装饰性的花盆(例如,用于园艺的)。
三、门、窗等的附件,例如,把手及指板等;用于盥洗塞链条的球形栓等。
四、商店标志及橱窗用的字母、数字、招牌板及类似图案,不论其是否印有图画或文字,但发光标志除外(品目94.05)。
五、主要由陶瓷制成的弹簧杆塞(例如,用于柠檬水瓶的)。
六、供实验室用的普通罐和容器以及药店、糖果店等用的展示罐。
七、其他各种物品,例如,刀柄、学生用的墨水池、用于散热器上的湿润器、鸟笼配件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陶瓷假牙(品目90.21)。
(二)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三)第九十六章的钮扣、烟斗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