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消毒剂行政处罚案例-海关HS编码查询系统

所属栏目:进口知识浏览次数:1434发布日期:2023-12-06
文章导读:

案例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3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品名均为康纯牌次氯酸钙饮用水消毒剂,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合计232160.61美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808940090(关税税率19%、增值税税率9%),与实际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48778.3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第1页,共3页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9万元。

案例二

当事人委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一批出口日本的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品名为“非医用JOKINSTAR牌500ML酒精消毒剂”,申报数量为24000瓶、13500千克,货值33198.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3720.56元。

5月19日,我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后发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商品含有75%的酒精,属于乙醇溶液,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商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关申报出口检验,但当事人就该批货物向我关申报出口时未进行检验申报。同时,乙醇溶液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列明的危险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包装容器未经过危险货物使用鉴定。经调查,本批货物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

1、****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查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侯方凯《查问笔录》;

4、*****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5、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所附单据;

6、《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

7、该票产品在“H2018海关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截图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科处商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计人民币23372.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33372.06元。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372.06元整。

案例三

经我关调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为******,品名为非医用消毒剂,HS编码3808940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20300.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2828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2020年5月我关向产地海关(扬州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相关企业未向其申报该批货物的危化品检验。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该公司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

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为20300.00美元,按照申报当日汇率(1美元兑7.07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为人民币143541.30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223120200001044818)、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货值金额的7%,即人民币10047.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经我关调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品名为75%酒精消毒剂,HS编码3808940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2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13000.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2828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

2020年5月我关向产地海关(亳州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有关货物在产地海关的报检记录。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该公司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为13000.00美元,按照申报当日汇率(1美元兑7.0788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为人民币92024.40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货值金额的7%,即人民币6441.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4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水消毒剂货物,报关单编号为******,货物总值******元,数量******千克,出口目的国为菲律宾。经查验发现申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合格。

以上行为有上述违法事实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查检资料等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六

当事人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大窖湾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消毒剂,货值511440元人民币。经查验取样品化验,化验结果为次氯酸钙,属于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化学品属性,且未向海关报检,按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当事人公司逃避商品检验,行为构成违法。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问询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案例七

经调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生产销售单位、境内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外港海关、洋山海关等海关申报出口消毒湿巾共计4787449包,涉及*****等255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涉案货物申报总价为3370705.92美元(折合人民币23295343.09元),申报规格型号为70%无纺布30%浸渍液体|纯水、丙二醇、植物提取液、表面活性剂、甘油等,申报税则号列为34011990【其他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该税则号列对应出口退税率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为13%。

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货物均含有消毒剂成分,税则号列应申报为38089400【消毒剂】,该税则号列对应出口退税率2018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19日为6%。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保证金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国税局提供的出口退税率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2020年版),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关务负责人徐XX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出口消毒湿巾的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税则号列,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9万元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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