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粉行政处罚案例-海关HS编码

信息来源: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营养科所属栏目:进口知识浏览次数:2092发布日期:2023-09-15
文章导读:
案例一

经调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境内收获人)、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德国浓缩乳清蛋白粉245970千克,涉及9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上述进口货物申报总价为1481432美元、82800欧元。其中,4票报关单系当事人于2019年申报,申报的商品编号为0404100000【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2%(年内暂定)、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5票报关单系当事人于2020年申报,申报的商品编号为0404100090【其他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2%(年内暂定)、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的蛋白质(干基)含量大于80%,应归入品目3502【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白蛋白盐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正确商品编号应申报为3502200000【乳白蛋白(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乳清蛋白浓缩物)】。该商品编号2019年至2020年对应进口关税税率均为1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进口税款995439.6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外商提供的质量分析证明,《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年、2020年版),庐州海关稽查材料,涉案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经理洪XX的查问笔录。

当事人在进口浓缩乳清蛋白粉(干基>80%)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万元的从轻处罚。

案例二

2019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姬魅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420千克,商品编号为21061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总价2186800日本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率:12%,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3116.8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18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案例三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诺特兰德巧克力味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含可可类)1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重量合计****千克,价值合计*****万欧元,申报税号为1806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1806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货物价值445.99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8.11万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稽查审核报告》《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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