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猫砂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海关HS编码查询系统

所属栏目:商品归类浏览次数:2545发布日期:2023-09-19
文章导读:
案例一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有限公司委托****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出口猫砂一批,获控查验。经查验,发现*****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猫砂”商品编码申报不符:申报商品编码为2508100000;经核查,该批猫砂原料为“豆渣纤维、玉米粉、淀粉类”,实际商品编码应为1404909090“其他编号未列名植物产品”。商品编码1404909090涉及监管证件代码AB,涉检验检疫类别代码P/Q,该批货物未向海关报检。其余未见异常。上述行为已违反动植物产品出口的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案例二

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当事人******公司以HS编码140490,非原产成分为0的标准,在我关申请签发了证书号*******等共计20份中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货物品名猫砂,重量总计487218千克,货值总计379802.65美元。

经调查,货物所用原材料为:大豆纤维、豌豆纤维、淀粉、瓜尔胶、色素,生产加工工艺为:将以上产品放入搅拌机中搅拌均匀,再由颗粒机制成颗粒状,送到烘干机进行烘干,经过降温后由包装机进行包装。

经查,当事人所用豌豆纤维全部购自******公司,******公司证实其所产豌豆纤维原料为进口豌豆。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当事人出口的HS编码为140490的猫砂所适用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WO”,即“完全获得”,应符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3.4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豌豆纤维为进口豌豆加工而成,仍以“WO”标准申请了20份原产地证书。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以HS编码382499申请了28份原产地标准为“WP”的中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证书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猫砂,重量总计684720.6千克,货值总计503760.54美元。经调查,上述28份原产地证书项下货物报关单申报HS编码为140490。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HS编码为140490,仍以HS编码382499申请中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与海关认定HS编码及报关单HS编码不一致。

另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原产地证书项下货物在韩国进口时享受的关税优惠属于韩国客户,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情况,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海关处罚。以上行为有

(1)涉案原产地证书复印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当事人情况说明;

(5)加工工艺证明;

(6)原料采购发票;

(7)******公司情况说明;

(8)******公司豌豆纤维生产追溯材料;

(9)归类认定;

(10)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三

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猫砂共计29988千克,报关单号******,申报商品编号2508100090,进口关税税率3%,申报数量为12240箱,申报总价为28641.6英镑。

经查,实货为猫砂7243袋,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此外,实货中另有兔粮、鼠粮等,应归入商品编号2309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4%,监管证件代码为AB,价值11633.56英镑;另有狗粮4包,应归入商品编号230910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5%,监管证件代码为AB,价值50.92英镑,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3440.45元。

以上事实有******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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