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茶提取物的海关归类

所属栏目:商品归类浏览次数:307发布日期:2022-12-13

案首语:

关于绿茶提取物的归类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个人认为还是需要从其所含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来确定归类,由于案例中未给出有效成分以及提取工艺,不好评定,但是字面意义来理解,化工企业出口绿茶提取物的加工工艺应该会超1302或者2101的加工工艺,具体内容如下,重点部分在相关阅读。

违规事实陈述

2022年5月8日,当事人******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绿茶提取物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2924199090,申报商品总价为:******美元,报关单编号:******。经查验、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1302199099。另经查,商品编号292419909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商品编号1302199099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口监管条件为NQS,需出口商品检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及应实施出境检疫的植物产品。当事人对该票货物未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

(3)情况说明;

(4)归类认定书;

(5)合同;

(6)装箱单;

(7)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77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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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多酚与绿茶提取物的归类探析

茶多酚和绿茶提取物这两个商品的归类有以下分歧,有人认为,绿茶提取物的主要成分就是茶多酚,所以两者是同一类商品,在归类上应有相同的归类思路;也有人认为,两者的成分不同,加工工艺不同,所以它们的归类思路不同,应归入不同的税号;还有人认为,以上两者只是名称上的不同,仅是行业上的不同叫法而已,在归类上应具有相同的归类思路。

以实际出口商品中一票申报名称为“绿茶提取物”的商品举例说明,其商品描述如下:茶多酚31%,儿茶素18%,蛋白质18.7%,咖啡因6%,灰分8.9%,水分4%,其他纤维素及杂质13.4%。生产工艺为茶叶—提取—水提取液—过滤—减压浓缩—干燥—过筛—包装—茶多酚。主要用于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该商品加水冲泡后和正常茶叶冲泡的口感一样,但食用更加方便,也可以作为茶饮料的添加剂。该商品呈深黄色粉末状。

对于该商品的归类,当时存在三种归类的声音:一是认为参考已公布的归类决定“茶多酚(Z2013-0034)”,将该商品归入子目3824.9999;二是认为该商品符合品目21.01关于“茶的浓缩品”的描述,同时参考归类指导意见“绿茶提取物(W-2-0200-2018-0049)”,应将该商品归入子目2101.2000;三是认为该商品加工范围超出了品目21.01的商品范围,该商品来源于植物产品,不属于化工制品,所以不能按化工制品归入品目38.24,应将该商品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归入子目2106.9090

具体来看归类决“茶多酚(Z2013-0034)”和归类指导意见“绿茶提取物(W-2-0200-2018-0049)的比较,详见下表。

茶多酚和绿茶提取物归类决定的比较

商品名称茶多酚绿茶提取物
商品描述该商品为浅棕褐色粉末,含95.8%的茶多酚(茶叶中30多种酚类物质的总称)。该商品以茶叶为原料制得,加工工艺:绿茶原料—破碎—纯水提取—离心—浓缩—乙酸乙酯萃取精制—喷雾干燥—粉末过筛—包装。可作为添加剂广泛应用于保健品、食品、饮料、化妆品等领域。申报品名为:“绿茶提取物”;成分含量:茶多酚42.8%,咖啡因6.7%,灰分10.2%,水分3.1%,其他纤维素及杂质37.2%,25千克/桶×20桶。该商品为棕黄色粉末,主要用于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产品型号为TP40产品(茶多酚含量25%~45%),该型号产品的生产工艺为:“茶叶—提取—水提取液—过滤—减压浓缩—干燥—过筛—包装—茶多酚”,此类商品茶多酚含量相对较低。与该公司TP90、TP95、TP98不同的是,TP40系列在提取茶多酚时未经过萃取工艺,即没有“在萃取塔中用乙酸乙酯萃取浓茶水中的茶多酚”工艺。
归类决定该商品特定提取出茶多酚,茶多酚含量达95.8%,提取过程中已基本去除茶叶中的其他成分,不具备“茶的浓缩品”特征,因此不归入税目21.01项下。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该商品成分为:多酚42.8%,咖啡因6.7%,灰分10.2%,水分3.1%,其他纤维素及杂质37.2%。生产工艺为:茶叶—提取—水提取液—过滤—减压浓缩—干燥—过筛—包装—茶多酚。主要用于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该商品生产工艺符合《税则》品目21.01项下茶浓缩品的相关解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所询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101.2000
决定编号或指导意见编号Z2013-0034W-2-0200-2018-0049

有机溶剂萃取法提取茶多酚的工艺

有机溶剂萃取法提取茶多酚的工艺

离子沉淀法提取茶多酚的工艺

离子沉淀法提取茶多酚的工艺

比较这两个归类决定或指导意见,两种商品归入不同的品目,且有两个不同点:一是两者的茶多酚含量不同,前者的茶多酚含量达95.8%,后者的茶多酚含量只有42.8%;二是两者的提取工艺不同,前者经过了乙酸乙酯萃取精制,而后者未经过这个提取精制工艺。而为了分析两者的归类思路,需先从与茶叶相关的商品知识入手。

茶叶的商品知识

茶叶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最佳保健饮品之一,具有降血脂、降血压、抗菌解毒、消除自由基(抗衰老)、抑制癌细胞、抗辐射等作用。

普洱茶茶叶

茶叶中的化学成分

在茶鲜叶中,水分约占75%,干物质约占25%,干物质中的主要化学成分又包括蛋白质(占比2%~30%)、茶多酚(占比18%~36%)、碳水化合物(如茶多糖等,占比20%~25%)、生物碱(如咖啡因等,占3%~5%)、氨基酸(如茶氨酸等,占1%~4%)、色素(如茶黄素等,占1%左右)、维生素(占0.6%~1%)、脂类(占8%左右)、有机酸(占3%左右)、无机化合物(占3.5%~7%)等。这些成分是茶叶中主要的有效成分。

茶多酚(tea polyphenols)是茶叶中所有多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总称,又称茶单宁或茶鞣质,是茶叶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它主要由儿茶素类、黄酮及黄酮苷类、花青素及花白素类、酚酸及缩酚酸类组成;其中,儿茶素类含量最高,占茶多酚总量的70%以上。

茶叶中的蛋白质几乎不溶于热水,仅有少量的可溶性蛋白质存在于茶汤中。茶汤中含有12种氨基酸组分,其中最主要的是茶氨酸。氨基酸是茶饮料滋味鲜爽醇和的重要组分之一。

茶叶中的维生素主要有维生素A、维生素B、维生素C和维生素P,其中维生素C含量较高。此外,茶叶中还含有丰富的钾、钙、镁、锰等11种矿物质。其中大部分可溶于热水,以钾的含量最高。

茶叶的提取加工

茶叶的提取加工主要是对茶叶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出来。有效成分主要包括茶多酚、茶多糖、咖啡因、茶氨酸、维生素等。目前,国内外茶多酚粗品的提取方法主要有:有机溶剂提取法、离子沉淀法、树脂吸附分离法、低温纯化酶法、超临界流体萃取法、超声波浸提法、微波浸提法等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因茶叶中的茶多酚易溶于热水、乙醇、甲醇、乙酸乙酯、丙酮等溶剂,而不溶于氯仿、正丁醇等溶剂,使有机溶剂提取法用得较多,其原理是利用茶叶中不同化合物在不同溶剂中的溶解度差异进行提取分离;离子沉淀法通常先用水溶液将茶多酚浸提出来,再利用茶多酚可与金属离子产生络合沉淀的原理,通过离心分离、酸转溶和溶剂萃取等过程,得到纯度较高的茶多酚。而根据有机溶剂提取法与离子沉淀法的提取工艺流程分析,最后提取得到的茶多酚中已不含有咖啡碱(或称咖啡因),已不具有“茶的浓缩品”的基本特征。

茶多酚与绿茶提取物的归类分析

查询品目21.01的品目注释可知,其中所指“浓缩品”的浓缩方法或浸提的方法在品目13.02的注释中已提道:“液汁(saps)通常经增稠或固化。浸膏(extracts)可以是液状、浆状或固体。“酊剂”是指用酒精提取而且仍溶解于酒精中的植物膏。所谓“流浸膏”,是指酒精、甘油或矿物油等的浸膏溶液。酊剂及流浸膏一般是有标准的(例如,除虫菊浸膏可通过加入矿物油达到商业级标准,即标准除虫菊酯含量,例如,2%、20%或25%的含量)。固体膏是将溶剂蒸干而得。”

正常情况下,品目13.02和品目21.01项下的浓缩品和浸提物包括多种有效成分,但是,如果对提取物经多次纯化或其他方式的提炼后,使其仅含有其中的一类有效成分(如茶叶提取物中仅含有茶多酚类,而不含其他有效成分),此时便超出品目21.01或品目13.02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此类商品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符合化学定义的单一成分)或品目38.24项下(由多种成分构成)。

归类决定“茶多酚(Z2013-0034)”中的商品经过“绿茶原料—破碎—纯水提取—离心—浓缩—乙酸乙酯萃取精制”后,所提取出的茶多酚(含量达95.8%)中已不含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有效成分,即已去除了茶叶中的其他成分,不具备“茶的浓缩品”特征,所以不能再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项下。又由于“茶多酚”是多羟基酚的一类化工品,不属于单一成分的有机化工品,所以最终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工制品”归入子目3824.9099。

归类指导意见“绿茶提取物(W-2-0200-2018-0049)”中的商品经过“茶叶—提取—水提取液—过滤—减压浓缩”后,其化学成分中除茶多酚外,仍含有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成分,仍具有“茶的浓缩品”特征,所以仍可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项下。

实际上,从提取工艺和提取后的成分角度分析,两者归入不同的品目,这是并不矛盾的。这种归类思路也可从以下美国海关的归类裁定得到验证,即美国海关的归类裁定N046674(Green Tea Extract 95% Polyphenols)中的绿茶提取物含有95%的茶多酚,但仍归入子目2101.2000。

同时,在归类裁定HQ H262217(越橘和蓝莓提取物粉末)和HQ H256800(化妆品用组分)中也提到了如下内容:“品目13.02只适用于通过标准提取方法产生的产品,不适用于经标准提取后再经过浓缩、纯化或以其他方式提炼的产品,以增加某些所需化合物的含量,此类商品均归入品目38.24项下。”

总结来看,对绿茶提取物、茶多酚一类物质进行归类时,一般应依据其所含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来确定归类。如果茶叶经过一定的提取浓缩工艺后,所得到的物质中仍包含茶叶中的所有有效成分,如茶多酚、咖啡因、茶黄素、茶多糖、氨基酸等,此时仍具有“茶的浓缩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品目21.01项下;如果茶叶经过一定的提纯浓缩并经过多次纯化工艺后,所得到的物质只包括茶叶中的一类有效物质,如只包括茶多酚类,此时已不具备“茶的浓缩品”特征,不能再按“茶的浓缩品”归入品目21.01,通常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工制品”归入品目38.24项下。因此,根据以上原则及归类思路,文初所述商品归类争议的结果,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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