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能做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做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疫病进一步扩散。
对于能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尽量采用检疫处理的方法;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可以转港、改变用途或限制使用,也可以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因此,检疫处理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检疫处理是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来杀灭有害生物或导致有害生物不育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和定殖。
检疫处理的方法包括活化学处理方法和物理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方法有熏蒸处理、烟雾剂处理、药剂浸泡处理等。
物理处理方法有热处理、冷处理、热水浸泡处理、辐照处理、微波处理和气调处理等。
1.除害:通过物理、化学、生物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微波、辐照、生物脱毒等。
2.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 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3.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4.退回:对经检疫处理不合格或无有效处理方式的检疫物,由口岸监管机关监管退回。
5.截留:对旅客携带、邮寄入境的检疫物,根据现场检疫需要予以截留。
6.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