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科普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所属栏目:进口知识浏览次数:403发布日期:2022-11-07

01哪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向我国出口肉类产品?

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于已获得准入可以对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及其肉类品种、出口企业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更新并在官网公开(可进入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栏目)中查看,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index.html

02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哪些要求?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2.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3.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如为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中文标签还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03海关部门对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如何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如标签或包装部分项目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04进口肉类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包含哪些内容?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会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等追溯信息。

2020年8月1日起,海关部门为企业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正式由纸介质升级为电子化。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时,如需申领电子《证明》,则可在涉检信息中填写申请人手机号,在海关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及其他业务流程后,便会将包含电子《证明》编号、查询码等信息的短信发送至申请人的手机上,申请人可根据操作指引,在电子证书信息查询网站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到该电子《证明》,企业可根据需要下载保存“证书PDF文档”或者“证书二维码”。

05如何查询肉类产品是合法进口的?

消费者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index.html,查询购买的肉类产品是否在准入名单内;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肉类产品时可向商家索取由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

06非法入境的肉类产品存在什么风险?

由于非法入境肉类来源的国家和地区、动物来源、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情况均不清楚,且无法确认,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卫生和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

1.可能携带动物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危害,如果是人畜共患病,还将威胁人的健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超出我国限量标准, 甚至可能含有我国禁用的 “瘦肉精”等药物;

3.屠宰、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存在污染、 腐烂等安全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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