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酸奶进口小知识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所属栏目:进口知识浏览次数:336发布日期:2022-11-04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个卫生证书就是我来到中国的护照,以此证明进口乳品的国籍和安全性。

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不是任何一种乳制品都可以出口到中国,海关总署对于乳品的国籍和生产企业都有准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对乳品的定义、原料、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乳酸菌数和标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除却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发酵乳中的乳酸菌数≥1×106 CFU/g(mL)。

包装及标签也应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

所以,进口乳品不仅要加贴或印有中文标签,还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做了明确规定,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针对发酵乳的特点,对其标签有以下几点要求: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海关相关部门对于进口发酵乳的监管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以巴氏杀菌乳为原料制作的发酵乳需办理检疫审批,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020年海关总署共通报了4批次未准入境的不合格发酵乳,主要原因为脂肪含量不合格及超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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