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一直以来被誉为“海上人参”,含有牛磺酸、硫酸软骨素,Zn、Se等微量元素以及维生素B1、尼克酸等50余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成分,是一种低胆固醇、低脂肪、高蛋白质的营养食品。
海参分布
近年来,海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据统计,2021年全国海参产量近16万吨,分布在温带区和热带区。温带区主要在黄渤海域,以山东和辽宁为主要产区,主要经济品种是辽宁刺参,也是我国最为知名的海参种类,热带区主要在两广和海南沿海,如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海南岛,主要经济品种是梅花参等。
辽宁刺身
梅花参
目前,国内海参产量尚不能满足消费需求,据统计,2021年1-12月,我国进口海参约8643吨,出口仅173吨。说明中国市场对海参产品需求高且中国自产海参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需要向海外进口。
全球海参共有1400多个品种,已发现可食用的300多种,其中的优良品种主要分布在北半球太平洋沿岸,拉丁美洲沿岸和北冰洋沿岸。其中,海参在寒冷的生长水域和较长的生长时间中,富含各种不饱和脂肪酸和活性物质更多。常见可食用海参种类有:加拿大冻干海参、日本淡干海参、挪威红参、新西兰干制光参等等。
加拿大冻干海参
日本淡干海参
挪威红参
新西兰干制光参
值得一提的是,市面上新鲜海参较为少见,这是因为海参的蛋白质含量高且具有自溶的特性,高温、失水都容易造成货损,因此其运输和储存都非常困难,所以市场上90%以上的海参都是以冷冻海参和干海参的形式流通。
税则 | 最惠国进口税率 | 增值税率 | 条文 |
---|---|---|---|
03081900 | 10% | 9% | 干、盐腌或盐渍的其他海参(仿刺参、海参纲) |
16056100 | 5% | 13%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海参 |
实际进口的干海参一般有两种工艺:
1.捕捞→剖肚→过水→饱和盐水浸渍→滚盐→盐湿海参→烘干→盐干海参;
2.捕捞→剖肚→过水→草木灰揉→烘干→淡干海参。
以上两种工艺中都有“过水”,是指将海参在开水中煮10~15分钟不等,否则海参接触空气会化掉,不易保存。在品目03.08的排除条款中也有注明“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16.05)。
归类决定编号:J2008-0003
归类决定税号:16.05
商品名称:干海参
英文名称:
其他名称:
商品描述:海参从捕捞到最后加工成成品干海参,其制作工艺有两种:捕捞→剖肚→过水→饱和盐水浸渍→滚盐→盐湿海参→烘干→盐干海参;捕捞→剖肚→过水→草木灰揉→烘干→淡干海参。其中,“过水”工艺是将海参在开水中煮10~15分钟不等,否则海参接触空气会化掉,不易保存。
海参工艺
那不同加工方式制备的海参有什么特点呐?消费者又是如何能选到心仪海参的呐?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盐干海参
盐干海参通常外表附着一层盐粒或盐沫,外表呈白色,看不到清晰的表皮和小足,由新鲜海参经过去内脏、清洗、煮制、盐渍、烤参、干燥或直接由盐渍海参经过烤参、干燥制得。
盐渍海参
盐渍海参又称拉缸盐海参,指未经干燥的半干海参,由新鲜海参经去内脏、清洗、预煮、盐渍加工制成。
淡干海参
淡干海参颜色自然,整体上看颜色不是很统一,由盐渍海参经过脱盐干燥或新鲜海参经过去内脏、清洗、煮制干燥制得。
冷冻海参
冻干海参个头较轻,颜色有些发黄,泡发的时候会悬浮或漂在水面,由水发后海参经真空冷冻干燥或新鲜海参经清洗、去内脏、高温烫漂、真空冷冻干燥制得。
不同加工方式的海参产品特点
盐干海参 | 优点:加工成本低,保存时间长,不需耍冷链运输, 携带方便。 缺点:营养成分大量流失,泡发工艺复杂,食用不方便。 |
盐渍海参 | 优点:加工成本低,价格便宜。 缺点:营养成分流失严重,需冷冻保存。 |
淡干海参 | 优点:营养成分流失比盐干、盐渍少,加工成本低, 保存时间长,不需要冷链运输,携带方便。 缺点:泡发工艺复杂,食用不方便。 |
冷冻海参 | 优点:营养成分损失少,用水浸泡即可食用,保存 时间长。 缺点:加工成本高,在运输过程中易破碎。 |
海关监管
面对着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海关是如何保证进口海参安全送上餐桌的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海参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目录:阿根廷、埃及、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国、朝鲜、丹麦、新西兰、厄瓜多尔、法国、加拿大等等。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