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减免

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437发布日期:2023-01-06

进出口税收减免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政策、《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给予减征或免征。进出口税收减免可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和物品;

(七)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也应免征。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以贯彻执行。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国家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目前实施特定减免税的项目主要有: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贷款项目进口物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救灾捐赠物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残疾人专用品、集成电路项目进口物资、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进口物资、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科技重大专项进口、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种子种源、中储粮、公益收藏、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动漫开发生产用品

此外,国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相关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如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物资。

为支持和帮助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3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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