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271发布日期:2023-01-05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则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措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具体地说,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1.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2.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为给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利的条件,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从而严格遵循了《与贸易措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各项规定,全面履行了我国在双边协议中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随着国家逐渐放开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进出口侵权商品。针对在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的状况,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而有效地规范了进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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