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驱蚊产品海关准入和通关流程

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464发布日期:2022-11-29

小蚊子哪里跑

夏日炎炎,烦人的蚊子日渐猖獗起来,夜间经常听到“嗡嗡”声,各种驱蚊产品纷纷上阵。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中国成为驱蚊产品主要消费市场之一,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外驱蚊产品涌入我国。然而,种类繁杂、功能多样的驱蚊产品哪些可以进口?进口环节又有哪些规定?常常给进口商和消费者带来选择和判断的疑惑。本期,小编简要介绍一下有关进口驱蚊产品海关准入和通关流程,为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在进口环节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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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产品分类

驱蚊类商品按性质分物理驱蚊和化学驱蚊两大类。其中,物理驱蚊产品包括纱窗、灭蚊灯、电蚊拍等,靠物理隔离、灯光吸引、电杀等物理原理驱蚊;化学驱蚊产品包括蚊香、电蚊香、驱蚊液、驱蚊手表、驱蚊贴、驱蚊扣等,含有避蚊胺(DEET)、驱蚊酯、香茅油等化学合成或天然植物提取的驱避剂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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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驱蚊产品的特殊规定

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都可以进口驱蚊产品。但需要注意,化学驱蚊产品的有效成分属于杀虫剂,应按农药管理。

杀虫剂包括杀虫产品,以及具有驱虫或诱虫作用的产品。许多杀虫剂在作用方式或使用方法上具有独特之处,其中有昆虫生产调剂、熏蒸剂、化学绝育剂、驱赶剂、引诱剂等。这些杀虫剂的基料可以是铜化合物、矿质杂酚油或蒽油、植物性物料等。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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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杀虫剂的驱蚊产品管理规定

含杀虫剂的驱蚊类商品属于卫生用农药制剂,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因此含有杀虫剂的驱蚊类商品应该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口单位在进口前还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申办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目前,很多种驱蚊产品标称配方安全,天然植物萃取,不含农药成分,新生儿及孕妇都可以使用,如具备防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企业需要注意,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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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含杀虫剂的驱蚊类商品属于卫生用农药制剂,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需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是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果需要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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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办理流程

申请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金农工程系统在网上办理申报,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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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领取及使用

企业无需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已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在进口环节会验核电子数据,不再收取纸质文本。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出具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海关,企业报关时准确填报监管代码和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号,海关通过数据平台查询该报关单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但是,因为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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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产品危险属性判定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明确进口的驱蚊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很多驱蚊用品属于低闪点的易燃液体,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进口驱蚊液的企业更需注意,为了杀菌消毒、赋予产品清凉感,驱蚊液类产品中一般含有较高比例的乙醇,就属于易燃液体。如果是易燃液体,企业不自知或不如实申报,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进口企业对所进口的驱蚊产品性质不明、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清楚的,请主动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货物性质鉴定。如果明确要进口的驱蚊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过程中随附提交危险化学品有关单证材料。如果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海关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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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有关要求,需加贴相关的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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