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运转水运通关指南

信息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所属栏目:关务知识浏览次数:342发布日期:2022-10-27

遇到查验该如何处理?

01申报单位通过“单一窗口”接收“口岸检查通知”,获取需要查验的报关单号、集装箱号等内容。

02申报单位收到查验通知后,联系港务部门(码头)做好查验准备,如需机检,由码头公司将集装箱运送至H986检查。

03如需人工查验,由码头公司将集装箱吊运至查验台,并准备好掏箱装卸的工具和工人。申报单位联系码头公司做好查验准备后,向海关查验部门报告已做好查验准备工作。海关实施查验时,申报单位以及收货单位派员协助开展查验工作。

遇到报关单未放行该如何处理?

01请通过单一窗口检查报关单是否审结。若长时间报关单没有审结,请通过单一窗口报障。

02请通过单一窗口检查是否查验。如有查验,需打印查验通知书到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03请检查是否缴纳税款。如涉及缴税,请及时缴纳税款。

04如不涉及以上情况但报关单仍未放行的,请联系现场海关综合部门,海关将及时检查,协助企业办理报关单放行手续。

舱单变更有什么要求?

根据《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0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0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0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0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舱单申报时限有什么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要求,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01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02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03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04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05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06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07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跨境电商“陆转水”如何操作?

01出口跨境电商货物在电商园区完成验放手续后,驶往海运码头。

02委托船舶代理人按照舱单管理有关规定向沙田海关传输出境跨境电商的海运舱单数据。商品(货物)品名可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

03出口跨境电商货物运抵码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由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04企业到海关办理验核封志相关手续。

05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境清关手续,如货物命中查验指令的,需先由海关查验部门完成查验后再办理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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