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出口案例简析

所属栏目:政策解读浏览次数:1040发布日期:2023-12-18

案例简述

2022年3月5日,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票货物,报关单号******,申报品名为男士户外背心,申报数量为100件,申报总价为3600美元。经査验,发现实际货物标签显示品名为“BODYARMOR”,实际为美国NIJstandard-0101.06标准下三级防弹衣,在出口时应当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案例起因

经査,该票货物实际货主为温州金夫供货商为温州金妇,金夫公司和金妇公司法人为夫妻关系。金夫公司有向其订购军品的外商客户,但由于金夫公司不具有军品外贸的资质,因此金夫公司一直委托中国新兴逬岀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作为销售方与外商进行贸易往来,并会向新兴公司支付代理费用。2022年2月份,外商向金夫公司订购了200件防弹背心,合同约定单价为98.3美金/件,而金夫公司为了节省代理费,这次贸易合作没有像往常一样委托新兴公司走正常流程办理军品许可证并由新兴公司申报出口,而是金夫公司自己寻找了货代公司,以经营单位抬头为因银公司进行了出口申报。

海关处罚

***公司在海关申报环节中作为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对逬岀口货物有合理审查义务,理应知情并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某贸易公司伪报品名、金额岀口防弹背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走私行为。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入境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走私货物;2、罚人民币6.2万元。

合规指引

1.军品出口需要提供《军品岀口许可证》;

2.军品岀口许可证申请的主体为军工国有企业或军品岀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企业;

3.出口军需品及后勤装备,纳入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渠道,由总后勤部所属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凡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出口的军需品及后勤装备,无论其最终用户是否为国外武装力置,海关均验核“军品岀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4.货代企业或者报关企业而言,对于货主委托的涉嫌军品出口的产品,需要合理审查,进而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未合理审查而一同遭受行政处罚;

5.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安全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海关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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