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气囊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UN3268,出口需要办理危包证。
处罚案例描述
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以易货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其中报关单第三项商品申报为安全气囊,申报税号8708950000,数量1920件,出口完税价格824297人民币。
经查,当事人申报的上述商品为第9类危险货物UN编码为3268,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危险货物信息无法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上述错误系受专业性局限,误认为安全气囊不是危险货物,工作失误导致危险货物信息申报错误,并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伪瞒报的主观故意。
以上行为有:
1、涉案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
4、当事人情况说明和法人个人陈述;
5、涉案商品照片;
6、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