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进口指南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所属栏目:政策解读浏览次数:410发布日期:2022-11-07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1.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2.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3.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NO.1备案

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NO.2申报

常规单证

对进口商提交的进口食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以及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散装食用植物油

1.检验检疫类别含有“P”的需提供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

2.原产地证书;

3.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4.散装植物油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清单。

预包装食用植物油

1.申报为转基因的植物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指定项目检测报告;

2.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海关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3.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

5.上一批次进口食品的销售记录(非首次进口);

6.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7.按照风险预警要求需提供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NO.3合格评定

1.进口食用植物油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食用植物油应在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食用植物油未经加工精炼,不得供人类直接食用”。

3.进口食用植物油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4.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5.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用植物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温馨提示

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食用植物油进口商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企业建立信誉记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诚信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采集到诚信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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