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转版特刊(一)

信息来源:重庆海关所属栏目:商品归类浏览次数:58发布日期:2022-02-28
例1 DHA藻油

商品简介

根据我国的粮食行业标准LS/T 3243《DHA藻油》,DHA藻油是以裂壶藻或吾肯氏壶藻或寇氏隐甲藻等藻种为原料,经生物发酵、分离、提纯等工艺生产的一种可供食用的富含DHA的油脂。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版品目注释)品目15.15的品目注释,微生物油、脂,又称为单细胞油脂(SCOs),是通过从真菌(包括酵母)、细菌和微藻等产油微生物中提取的脂类。因此,DHA藻油是一种微生物油脂。

DHA藻油

归类辨析

在此之前,未经化学改性的微生物油脂按归类总规则四的相似归类原则归入品目15.15。本次协调制度转版,通过修改第三类类标题、第十五章章标题、品目15.15至15.18条文,明确了微生物油脂的归类。故未经化学改性的DHA藻油归入税号1515.6000,不再归入品目15.15的兜底税号。

温馨提示:因微生物油脂的归类,15章多处十位商品编码涉及变动,应特别注意。如商品编码15179010.90,2021年为“植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2022年为“微生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植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在2022年商品编码变动为15179010.02

例2 诊断试剂

商品简介

根据2022版品目注释,品目38.22所称诊断试剂用于对动物和人类体内物理、生物物理、生物化学过程及状况的评估;其功能是以构成试剂的生物或化学物质中所发生的可测量或可观察的变化为基础。

诊断试剂

归类辨析

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前,因品目38.22对品目30.02存在排他,故含有三十章章注二所列物质(如抗体)的诊断试剂归入品目30.02。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对品目38.22的品目注释进行对应修订,该类商品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含有抗体,均应归入品目38.22。

值得注意的是,品目38.22对品目30.06存在排他,即具有品目30.06产品特征的诊断试剂盒,如仅用于盲法医学试验的试剂盒应归入品目30.06。

例3 陶瓷产品

商品简介

根据六十九章总注释,陶瓷产品是指用下列方法制得的产品:一是将一般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进行烧制。所用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及一些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二是将岩石(例如,块滑石)成形后进行烧制。

陶瓷产品

归类辨析

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前,判断商品是否属于陶瓷,主要根据六十九章章注一的描述,即“本章仅适用于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以是否经成形后烧制为归类边界。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对相关章注进行了修订,新增描述“为了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或者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本章注释一所述的经过烧制的产品。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

根据上述规定,制备工艺中加热最高温度低于800℃的产品,不属于陶瓷制品。值得注意的是,六十九章第一分章总注释依然保留了耐火陶瓷的描述,即“品目69.02和69.03的耐火物品是指具有耐冶金和玻璃等工业高温(例如,1500℃及以上)特殊性能的烧制物品。”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烧制温度不低于800℃是陶瓷产品的必要条件,而耐火温度不低于1500℃则是耐火陶瓷的必要条件。

例4 运输工具用窗玻璃

商品简介

本文所称运输工具用窗玻璃是指用于运输工具如轨道列车、轿车、航空器等的窗玻璃。

运输工具用窗玻璃

归类辨析

相关商品是属于玻璃制品归入70章,还是按运输工具零件归入对应章节,存在争议。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对70章章注一新增如下排他规定,对相关商品的归类边界予以明确。

七十章不包括:(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由此可知,若相关商品带框或装有电气/电子装置,且用于运输工具,则应按其零件归入对应章节。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排他条件并未包含八十九章,因此船舶用窗玻璃并不受上述限制。

例5 电子电路板及类似载体的废碎料

商品简介

此类商品是重庆关区特殊监管区内出区商品,呈现边角料的特征,形状各异,已丧失原有功能,不再适用于电气用途,而以回收铜、银等金属为主要用途。

电子电路板及类似载体的废碎料

归类辨析

本次协调制度转版前,在达到相关章节含量阈值的前提下,相关商品主要按照其回收元素相应的废料进行归类,如含铜废料归入七十四章,含银废料归入七十一章。本次协调制度转版,新增第十六类注释六,明确“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定义,电子废物统一放入第八十五章,尽量不在材料类中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废弃物和其他废碎料的混合货物仍归入品目85.49,但未分拣的城市垃圾应归入品目38.25,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来源于工厂,而后者则来源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等城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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