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及制品易错商品归类辨析

所属栏目:商品归类浏览次数:66发布日期:2021-06-16
例1 含银锡球

商品简介

本文所称的含银锡球,实际上是一种含银的锡合金,用作焊剂,主要用于印刷电路板表面电阻、电容、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的焊接。

含银锡球

焊剂、焊粉和焊膏均为品目38.10的列名商品,但根据品目38.10的品目注释,该品目不包括仅由金属粉末构成的焊剂,不论其是否相互混合。

根据71章章注五,除铂合金和金合金以外,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归类辨析

该类商品的归类要点有二:

一是要分清焊剂材质是否为纯金属。除前述含银锡球外,另有一种锡膏商品,除含有银锡合金外,还含有松香等非金属的助焊成分,这种商品应归入品目38.10。

二是要分清商品中的含银量。当不含非金属助焊成分,且银锡合金中的含银量达到2%及以上时,应按贵金属制品归入71章,否则按锡制品归入80章。

值得注意的是,当商品不含非金属助焊成分时,若除银锡外,还含有其他的金属元素,则还应考虑三种元素的比例关系。比如某种成分为“铅50%、锡49%、银1%”的合金球,由于铅元素含量大于锡元素,且银含量不足2%,应按铅制品归入78章。

例2 金刚砂轮

商品简介

本文所称金刚砂轮,又称金刚刀轮,特指通过烧结的方式形成合成金刚石,再经激光切割和精细研磨加工成刀轮形状的商品,这种商品的刀刃上带有锯齿,用于切断玻璃,未装支架。(小编划重点:这里的金刚砂轮和第七期的金刚砂轮材质是不一样的哦,不要被绕晕,你被绕晕我就输了)

金刚刀轮

未装支架的砂轮是品目68.04的列名商品,但根据68章总注释,该章不包括“71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及其制品。”

归类辨析

金刚砂轮的归类较为复杂,需要按如下顺序进行考虑:

一是若商品材质为纯宝石,如金刚石,应按照宝石制品归入品目71.16

二是若商品材质不为纯宝石,且按照成型后烧制的方法制作,则归入品目68.04。

三是若商品并非一体成型,而是由贱金属基底附上磨料制成,则需要分情况看待。若附上磨料后,商品所具有的切齿、沟、槽等仍保持其基底的原形和功能,应归入82章。

四是若砂轮安装于手摇或脚踏式的支架上,则应归入品目82.05。

在行业中,金刚砂所制的砂轮也称为金刚砂轮,但其材质为碳化硅,并非宝石,这种商品不应归入71章。综上,本文所称金刚砂轮应按照宝石制品归入品目71.16,进口环节需征收消费税。

例3 法兰

商品简介

法兰,又叫法兰凸缘盘或突缘,是轴与轴之间相互连接的零件,用于管端之间的连接;也有用在设备进出口上的法兰,用于两个设备之间的连接。

钢铁制法兰是品目73.07的列名商品,根据十五类类注二,品目73.07的商品为“通用零件”。

法兰

归类辨析

单独报验的法兰通常存在两类申报错误:

一是按设备零件与设备一并申报。根据十六类、十七类和十八类的类注,该三类商品均不包括十五类类注二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故钢铁制法兰应按列名归入品目73.07。

二是品目73.07子目间的相互关系有所混淆。根据其子目列名,钢铁制法兰的归类优先级如下:若为法兰铸件,应归入7307.1项下;若不为铸件,且材质为不锈钢,应归入7307.21;若不为铸件,且材质不为不锈钢,应归入7307.91。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为设备零件,若单独报验,其他贱金属制的法兰,也应归入十五类的对应章节,而塑料制的法兰,则应归入39章。

例4 金属陶瓷制品

商品简介

根据十五类类注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金属陶瓷制品

归类辨析

根据税则注释,金属陶瓷制品是一种金属制品而非陶瓷制品,这一点在归类中需要特别注意。金属陶瓷制品在归类中易产生如下混淆:

一是作为设备零件时的归类原则。品目81.13的商品并非通用零件,不在十六类等排他范围内;另外,金属陶瓷也不是陶瓷,故其也不在84章的排他范围内。当然,金属陶瓷制的垫片、弹簧等通用零件,依然可以被十六类等排他。

二是一般金属陶瓷制品的归类原则。金属陶瓷在归类时应重点关注其成分、加工工艺及用途。以金属碳化物及硬质合金为例:简单而言,未混合未烧结的金属碳化物归入品目28.49;已配制但未烧结的金属碳化物归入品目38.24;由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的未装于工具上的金属陶瓷刀头归入品目82.09;由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金属陶瓷制品归入品目81.13。

在税则注释中,刀、刀片和刀头的概念有所不同,应予区分。如,同为硬质合金制的金属加工用的刀、刀片和刀头,如为刀及刀片,应归入8208.101项下(列名为“硬质合金制的”),如为刀头,则应归入税号8209.0030。

例5 铝制表带扣

商品简介

顾名思义,表带扣是指手表表带上的连接件,由扣针和扣环组成。

根据品目83.08的品目注释,该品目包括贱金属制的环扣(带针或不带针)及扣夹,不论是否装饰性的,用于衣着、腰带、吊裤带、吊袜带、手套、鞋靴、绑腿、手表、背囊、旅行容器及皮革制品。

品目83.08的商品属于十五类的通用零件。

铝制表带扣

归类辨析

表带相关商品的归类较为复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表带和表带扣的归类有所不同。若是带有表带扣的表带,原则上应按照表的零件归类,若整机为智能手表,如苹果手表,应归入品目85.17;若整机为传统的手表,也分两种情况,与表一起报验但未装在一起的,归入品目91.01或91.02,否则则归入品目91.13。

二是铝制表带扣易与铝制品混淆。根据品目91.13的排他条款,该品目不包括贱金属制的扣环及扣钩(品目83.08),这说明铝制表带扣应优先归入品目83.08而非76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91章章注一,就传统手表的表带扣而言,若为塑料材质,应归入39章,若为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材质,应归入71章。而对于智能手表的表带扣,因十六类类注和85章章注对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通用零件类似品并无排他,故贵金属材质的相关商品依然归入品目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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