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4年第21号 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浏览次数:67发布日期:2024-05-30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320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钳子、镊子及类似工具、820411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固定扳手及扳钳、820412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可调扳手及扳钳、820540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螺丝刀、820590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手工工具(包括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8206000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成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84804190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注模或压模、7326901910:为制造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或为上述物项专门设计的部件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钢铁制夹具):

(1)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

(2)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3)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

(4)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超塑成形,是指利用超塑性金属材料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表现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断裂的超塑性,在模具型腔内将超塑性金属板料作为被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以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接,是指相互接触的两个材料表面,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相互靠近,局部发生塑性变形,原子间产生相互扩散,在界面接触处形成扩散层,从而实现可靠连接的成形工艺。

(二)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54301010: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冷室压铸机、8454309010: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其他铸造机) 。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6903100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耐火陶瓷型芯、型壳,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单体碳、6903200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耐火陶瓷型芯、型壳,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三氧化二铝或三氧化二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6903900010:其他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耐火陶瓷型芯、型壳、6909110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瓷制型芯、型壳、6909120010:莫氏硬度为9或以上的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陶瓷型芯、型壳(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6909190010:其他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陶瓷型芯、型壳(包括其他技术用)、8480490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蜡模模组(注模或压模除外)、820590002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工具(包括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842890903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机械手装置、8480600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模具、732690192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钢铁制夹具、761699102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铝制夹具(不包括铝丝布、网、格栅及栅栏)、9031809081: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的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指第90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590003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手工工具(包括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680421901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680422901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制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由其他粘聚磨料或陶瓷所制)、820720101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拉拔或挤压用模(带有天然或合成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制的工作部件)(金刚石等包括立方氮化硼,本子目包括金属挤压用模)、8207209010: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拉拔或挤压用模(包括金属挤压用模)、820730003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锻压或冲压模具、848041902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注模或压模、846620001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件夹具(用于品目8456-8465所列机器的)、7326901930: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钢铁制夹具、9031809082: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指第90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

4.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5.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高温合金,是指含难熔金属的镍基合金、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可在600摄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下承受复杂应力,仍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并能长期可靠工作的金属材料,又被称为“超合金”。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8071902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注模))。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两用物项管制的聚乙烯纱线(断裂强度≥40cN/dtex,且初始模量≥ 1600cN/dtex,非供零售用,未加捻,缝纫线除外。)、5501900010:两用物项管制的聚乙烯长丝丝束、5503909010:两用物项管制的聚乙烯短纤(包括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两用物项管制的无纬布(包括扎匹头用带,品目5807的货品除外))。

3.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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