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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决定(裁定)
  1. 相关编号

    R-1-0000-2015-0002

  2. 决定税号

    87031019

  3. 商品名称(中文)

    园区观光车

  4. 商品名称(英文)

  5. 商品名称(其他)

  6. 商品描述

    该商品为园区观光车,以载人为主要用途,在园林、景区等场合作休闲娱乐用。由电力驱动,功率2.4KW,采用自调节后轮机械鼓式刹车,带4个座位,前后各两个,带草地专用轮胎,无封闭式驾驶室;车长264.2cm,高度200cm(带顶棚),宽度120.1cm,转弯半径264cm,行驶速度19-24km/h,整车载荷362.9kg,车辆总重量不超过0.5吨。

  7. 归类意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该商品为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符合《税则》税目87.03品目条文的描述,以及《税则注释》中“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1019。(裁定编号 C0002,2015年9月14日生效,公告〔2015〕41 号)

  8.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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