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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指导意见(决定)
  1. 相关编号

    Z2009-0176

  2. 决定税号

    90066100

  3. 商品名称(中文)

    手机闪光灯(组件)

  4. 商品名称(英文)

  5. 商品名称(其他)

  6. 商品描述

    该手机闪光灯(组件)规格型号为TABASCO3-IPCR,由闪光灯泡、电容和连接电路组成。功能原理和主要用途为:通过对电容充放电为闪光灯泡发光提供能量,并由连接线和接插件与手机电路板相连接。该组件不含控制电容充放电的电路,工作时需与手机电路板相连接,方完成闪光灯功能。

  7. 归类意见

    该商品由闪光灯泡(含反射镜)、电容和连接电路组成,电源与手机共用,电容作为放电元件通过充放电使闪光灯泡发光。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90.06项下“电池闪光灯”的描述,该商品“可视为已具备完整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而归入本品目”。 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90.06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及六,应按放电式闪光灯装置归入税则号列9006.6100。

  8.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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