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能替代进口商品检验吗?

所属栏目:进口知识浏览次数:460发布日期:2023-04-28
【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摩托车头盔,B海关按照抽检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A公司向B海关申请复验。B海关组织复验后,结果仍为不合格,遂作出《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企业退运。

A公司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货物并非法检商品,且通过3C认证,不应再检验,应以3C认证结果为准。复议机关未支持其复议请求。

【要点分析】

什么是3C认证

中国强制认证

评析:3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英文缩写,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3C认证强调的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范围包括我国生产、销售、进口或其他经营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动态调整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C认证能代替进口商品检验吗?

评析: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与3C认证制度虽有相似或交叉之处,但分属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保护对象、检测环节、检测重点、主管部门等各有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一般来说,进出口商品如属于强制性认证商品,在进出口时,海关会核查其证明文件、标志,核对证货是否相符,但必要时,也会对获证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证实商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认证以及有关质量许可规定的技术要求等。因此,即使经过3C认证,如属于法定检验或为抽检范围内的商品,也不能当然免除其应经海关商品检验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进口的摩托车头盔虽非法定检验商品,但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60号公告),属于抽查检验的范围,因此应当接受海关的抽查检验。

对海关商品检验结果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当事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A公司不服海关商品检验结果,海关依法受理其复验申请进行复验,上级海关对其复议申请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3C认证与海关商品检验不具有互相替代性。除另有规定外,进境商品虽然通过3C认证,但如果属于法定检验或总署公告的抽检范围,海关仍将依法对其进行商品检验,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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