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10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明确了电子烟征税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信用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的内容,“海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那么失信企业该如何办理信用修复呢?
2022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99号)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100号)两条公告,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及野生水产品进口。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我国是羽毛绒生产加工大国,近年来,国内加工企业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羽毛绒原料进口需求不断增长。但关于进口羽毛绒海关的检疫要求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带着各位一起学习。
带你了解食用植物油进口小知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双边议定书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具体检疫要求,公布油籽类产品允许进境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对境外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中泰进出口水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简称“MOAC”)允许的水果种类清单中所列的水果。